根據安省共管柏文法﹐業主雖然擁有業權﹐如果長期滋擾或危害鄰居﹐法庭有權頒令限時把物業出售。 近數年來﹐類似的個案時有所聞。據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反映出安省的法庭願意受理涉及業主不合理、危險及固執行為的糾紛。 數年前﹐安省的法庭曾經下令1名居住在長者大廈的女住客遷出﹐並且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把單位出售。 法庭的資料顯示﹐當事人的行為包括襲擊其他的業主、種族歧視、詆毀同性戀、再三恐嚇、晚上音樂聲浪極大及用惡犬威嚇其他的業主。 去年也有1宗訴訟涉及危險和令人擔心的行為。資料顯示﹐女事主曾在自己的單位2度縱火、威嚇其他人、在別人的門階留下人類的糞便、暴露身體及做出不文手勢。 法庭知道這名女事主有精神健康的問題﹐也表示下令賣樓可能令她陷入困境﹐但為了保障其他住客的利益﹐已無別的選擇。 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些裁決不會令人感到意外﹐原因是當事人的不當行為顯然危害到其他業主享受安寧的權利及安全﹐而且集體的權利比個人的權利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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