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受創可作延訊理由
【明報專訊】在港被控詐騙及洗黑錢的黃坤,去年以赴台公幹為由,獲法庭批准保釋,至今年2月稱腰傷要留台就醫;上月20日,黃在台灣被綁架38日,至前晚獲營救,外界關注他此後會否回港應訊。有律師指出,黃坤可以心理影響為由向港法院申請延遲聆訊。
須交實質證據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黃需要在台灣擔任其綁架案的證人,行政上可以協調案件上庭的時間,配合他在港的官司聆訊日期,將影響減至最小。
陸指黃可就是次綁架案造成的身體及心理影響,向法庭提出申請延遲聆訊,但必須提出實質證據,例如專家、心理醫生報告等。陸強調,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未在法庭給予的限期內回港應訊,法庭會視作「棄保潛逃」,發出拘捕令。
另外,這宗綁架案中,綁匪要求以虛擬貨幣「比特幣」作贖金,取代常見的現金付款形式。執法機關近年留意到不法者看中比特幣難以追查的特性。
比特幣毋須透過銀行
比特幣於2009年誕生,具有點對點虛擬貨幣不受管制的特性,可匿名交易,毋須透過銀行且不受政府監督,較難被追查;但比特幣不受台灣、泰國等地承認,而且幣值波幅大,風險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