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買家告地產經紀 交易未完成濫收佣金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華裔買家日前入稟小額債務法庭,以其購買的共管柏文單位從未完工為由,要求他的地產經紀和經紀行退還其預先繳付的1.13萬元訂金。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判被告除了應向原告歸還該筆訂金加利息之外,還必須承擔堂費。
該宗訴訟案的原告潘先生聲稱,他在2010年10月主動與被告之一、地產經紀區先生聯繫,要求後者協助其購買位於央街5220號至5254號一棟共管柏文大廈一個住宅單位的樓花。
不過,經紀未能向開發商直接購買該棟共管柏文大廈住宅單位的樓花,但找到了一個已購買一個單位樓花的買家,後者自願將其在2010年3月16日正式簽署買賣協議、位於該棟共管柏文大廈28層3號單位的樓花轉讓給潘先生。
潘先生聲稱,在其簽署任何協議之前,姓區經紀要求他向其所在的經紀行繳付5,000元作為購買上述樓花的訂金。潘先生照辦後收到了由區氏在2010年10月29日簽名的一張手寫收據。
潘先生其後又在2010年11月20日向區所在的經紀行繳付了另外一筆金額為6,300元的訂金。2010年11月5日,潘先生與那位自願轉讓樓花的買家正式簽署了買賣協議。
然而,潘先生購買的共管柏文單位的交易從未完成,原因是整個共管柏文大廈的興建項目,因發展商與賣方的購買協議在2013年10月失敗而未能完成。
對此,潘先生要求被告歸還其繳付的1.13萬元訂金,理由是其購買共管柏文單位交易未能完成,且不是他的過錯。
不過,作為被告的地產經紀區先生以及其經紀行辯稱,據在2010年11月2日與潘先生簽署的買方代表協議,被告有權保留上述1.13萬元的房地產佣金。
安省高等法院多倫多小額債務法庭的法官J Prattas DJ在今年7月24日宣布的裁決中指出,基於該宗共管柏文單位的買賣交易從未完成且不屬原告的過錯,因此,在該宗案件中,在邏輯上沒有房地產佣金的產生。
法官還指出,基於以下證據,被告無權收取任何佣金,包括:第一,原告在簽署買方代表協議時,沒有獲得任何機會來獲取獨立的法律意見。
第二,雙方在簽署買方代表協議時,被告未按要求給予原告協議的複印件。
第三,在買方代表協議之中,被告未有提及原告在2010年10月29日繳付的5,000元訂金,該筆訂金是在買方代表協議簽署之前,由原告支付給經紀行用於購買共管柏文單位的。
第四,被告不正確地將原告繳付給經紀行、用於購買共管柏文單位的5,000元和6,300元訂金作為佣金。
由此,法官判原告潘先生有權利向被告討還其繳付給被告的1.13萬元。
Crossroads Realty Inc. Brokerage的持牌人林潔玲指出,通常而言,房屋買賣交易的完成指的是房屋已轉至買家的名下,也只有在房屋買賣交易完成後,代表買方的地產經紀才能獲得佣金。如果房屋買賣交易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完成,地產經紀是無法獲得佣金的。
她又指出,地產經紀在與買家簽署買方代表協議後,應立即給予買家一份協議的複印件。另外,買家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可要求在簽署上述買方代表協議前先看看協議的內容,並徵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