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訂 參選人大禁境外資助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修改《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的決定。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公民參加各級人代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中新網報道,違反上述規定的人不會被列入候選人名單,已列入名單的亦會除名,已經當選的則會視為當選無效。此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將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相關法律規定,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及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審查。
貪污犯判囚終身不得減刑
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在記者會上表示,選舉法、地方組織法與代表法是中國政權建設3部重要的法律,修改三法是為「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同時亦強調「加強代表選舉工作,把好代表的入口關」。
會議還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罪犯可終身監禁,「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死緩)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况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喬曉陽早前表示,貪賄犯罪最高刑罰仍為死刑。
此外,《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亦獲通過,其中並未加入機動車限行規定,而由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况規定,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亦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