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警車華裔司機判罪成 警員供詞有異獲發還重審
【明報專訊】大多區1名華裔男子被警員指控他於烈市East Beaver Creek路上駕車時﹐當駛至近East Pearce St時過線超越警車﹐令該名駕車警員突然減速來避免撞車意外。該名警員向該名梁姓華裔男司機發出違反《高速公路交通法例》的「未有讓路」(Failing to Yield to Traffic) 告票。
其後梁先生聘請代表出庭作辯﹐被治安法官判處罪成。梁先生的代表以法官於今年2月在新市法庭進行審訊時﹐拒絕被告代表要求暫時退庭為理由而申請上訴。審理該項上訴的法官﹐於上月底判決被告上訴得直﹐可於另一個法庭重新審訊。
法庭文件指於審訊期間﹐出庭作供的警員曾說當時路邊有很高的雪堆﹐故於East Beaver Creek路駕駛時被阻礙,以至看不清楚East Pearce St的視線。
供詞未有出現於警察記事冊內
被告代表出庭盤問該名警員時﹐集中於該名警員未有向法庭呈交其警察記事冊內有關該案的內容。被告代表於盤問該名警員時要求暫時退庭﹐由於警員在庭上的供詞﹐未有出現於其警察記事冊內﹐因而於審訊前他未能事先研究該類證據。同時被告未有到庭作回應。
當時法官曾向被告代表指他也未有看過該警員的記事冊﹐檢控官未有提交該記事冊用作呈堂證據﹐故他決定拒絕該項暫時退庭的要求。
其後﹐被告代表第二次要求暫時退庭時﹐再被法官拒絕。
治安法官指被告有責任出庭應訊﹐不應只派出代表出庭。另外﹐被告代表是打告票專家﹐因而指責警員於審訊前未有呈交足夠證據。
法庭文件稱﹐於缺乏證據之下﹐被告於包括以下情況才能要求暫時退庭﹐包括缺乏的是物料證據﹔或預料某名證人其後能出席法庭。
曾當公民法官的劉秉純醫生表示﹐通常法庭的程序﹐出庭作供部分是最重要﹐而警員於案發時的記事冊內容能幫助證人記起當時的情況﹐由於很多時於案發後1、2年才出庭作供。然而﹐法庭是代表公平、公開及公正﹐ 於合理情況下﹐應給被告暫時退庭的機會。
判決該項上訴的法官認為﹐審訊該案的法官指被告代表是名告票專家﹐故認為對方定知道被告應出席法庭的論點令人難以明白﹔法庭不提供暫時退庭的機會﹐讓被告可於下次再開庭時出席作供﹐因而定會判決罪成。
另外﹐警員出庭作供時提供的證據﹐較他記事冊內的為多﹔同時感到被告代表的暫時退庭要求﹐法官未有公平地考慮。因而判決被告上訴得直﹐可於另一個法庭重新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