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鉅源上訴理據 官感驚奇

[2015.06.05] 發表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被裁定串謀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3人,收受近2000萬元案件,新地前執董陳鉅源早前「闖關失敗」,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上訴庭昨頒下決定理由,重申許收受新地巨款,置自己於利益衝突,顯然不當;並指陳的上訴理由包括稱陳為地產商,及陪審團商議超時45分鐘,根本不成理據。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周四拒批陳鉅源(68歲)保釋申請,昨頒下書面理由。他指陳呈交的上訴理據,包括指控方向陪審團陳辭時強調陳、郭炳江(63 歲)及郭炳聯為地產發展商。楊官坦言對此點成為上訴理據感到驚奇,難明對定罪有何影響,但他補充陳一方未有就此再作陳辭。

陪審團商議超時成理據

陳的上訴理據又指出,原審法官麥機智引導陪審團有違一貫原則,楊官對此亦不認同。終院雖表明,陪審團退庭商議至晚上8時左右如未達裁決,法官便應下令停止商議,至翌晨再續。但本案的陪審團僅商議至晚上8點45分,法官有權視情G決定何時休息,亦無陪審員投訴此事、感到壓力或顯得疲憊。楊官指陳一方在原審未有投訴,此事卻成為上訴理據,使他略感驚奇。

楊官指陳一方在原審時,指控方須證明許有確實行為優待新地,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方能成立。陳在上訴則指出,須證明雙方有協議許會優待新地,才能罪成。而控方一直指控許收取新地款向後「傾向優待」新地,已代表許「意欲優待」對方,願意在有需要時適當協助新地。控方立場一直毋須證明特定優待行為,若有出現亦只是支持傾向優待的說法。

官:許仕仁應免利益衝突

楊官認同控方所言,許收取新地巨款,藉以優待新地,已屬嚴重失當。許代表政府,與新地有重要公務來往,顯然令人想到官員收款後,會優待私人企業;他從不應把自己置於利益衝突中。楊官認為上訴理據沒有勝算,且上訴於11月2日展開,故拒絕讓陳保釋。

【案件編號:CACC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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