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較複雜 中港按機制辦事
【明報專訊】無證童「懷仔」的個案觸發中港矛盾及情緒,今次入境處會否行使酌情權及相關理據備受矚目,受公眾審視,有入境處官員披露,由於懷仔「身世仍然是謎」,此案「階蟆窗v、徹查懷仔身分實屬必然;再者,無論香港入境處抑或內地公安,會否基於人道理由行使酌情權讓懷仔長期留港,亦必須按機制辦事。
根據《入境條例》第13條,入境處長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立法會資料顯示,在2005年至2010年,入境處長曾行使酌情權批准129人留港,各案情G不一。不過,此例條文中列明處長此項權力屬「非法入境者」,故在懷仔個案是否屬「非法入境」,必須先向律政司取得清晰法律意見。
程序上須先遣返
單程證待公安決定
消息又稱,若懷仔被確認為如早前提及在內地已無親無故,入境處長考慮行使酌情權時,除了人道理由,亦要考慮社會情G及執法的相關考慮等,在今次個案屬複雜。程序上,港府也須先將他遣返,再由公安決定是否向懷仔發單程證來港。現時可申請單程證來港的合資格者類別分別為﹕夫妻團聚及其18歲以下隨行子女;來港照顧無依靠60歲以上親屬的成年子女;內地無人供養需來港投靠成年子女的長者;無依靠兒童來港投靠親屬。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