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述傷處不符證物 佔旺教師脫襲警罪
【明報專訊】自僱畫畫教師被指去年於旺角佔領區踢傷警員,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批評,聲稱遇襲的警員曾接受訓練,但他庭上所描述的受傷位置,竟與證物照片所顯示不符,稱若法庭依賴他的證供,實屬「困難和危險」。
官:若信事主證供「危險」
原控罪指謝聲宇(34歲)於去年10月1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襲擊警員馬興偉。馬昨供稱,案發當日謝突然用右腳踢他的左腳兩下,令他出現瘀傷。馬在庭上用手指出遇襲位置,裁判官看過後說,受傷位置在左腳腳脛外側、距正前方約1厘米,馬表示同意。
惟裁判官後來從照片發現,馬遇襲位置與他之前所述為內側不同,馬隨即改口稱是腳脛的正前方。裁判官質疑,若馬認為他的描述有誤,為何當時不糾正。馬沉默約一分鐘後回答「可能我形容得唔好」,裁判官立刻反駁「係你指出薄A然後我去形容」。馬回答說他以為裁判官描述的位置與其受傷位置差不多。惟辯方引述醫生報告指出,馬受傷的位置實為腳脛內側。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本案案情十分簡單,馬作為受過訓練的警員,但他描述的受傷位置與照片等客觀證物不符,法庭基於本案有合理疑點,裁定謝罪名不成立。
另外,青年翁健詠(25歲)被指去年12月1日在已清場的旺角佔領區附近,故意拖慢過馬路及中途停下,警員拘捕他時,另一青年李展雄(29歲)涉襲擊警員。二人後來分別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案件原定昨開審,但辯方稱發現兩段或有利被告的片段,控方看過片段稱要索取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將案押後至今天。
【案件編號:KTCC1460、KCCC11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