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僭建清拆令 僅14%轉介檢控
審計批屋署執法延誤失當
【明報專訊】審計署批評屋宇署僭建執法行動上出現重大延誤,無論巡查、執法及檢控進度皆未如理想。報告揭發屋宇署處理多個檔案失當,例如有「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被發現後8年後才發出清拆令;另有個案則因填錯業主姓名,以致有「警告通知」10年後才向土地註冊處註冊釘契。截至去年10月,逾6.8萬張未獲遵從清拆令中,僅得14%研究以檢控。
明報記者
審計署長昨發表64號報告書,發現去年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警告通知及勸喻信分別為11,816、332及2972,較2005年分別顯著下跌53.8%、85%及73.2%。其中屋宇署在視察「須優先取締」僭建物後,需時超過6個月至9年才發出清拆令,與指引列明的180天有差異。
警告通知寫錯名 10年後方釘契
報告列舉個別延誤個案,在2006年8月,屋宇署接獲舉報,指葵涌一商住樓宇有僭建物,署方至2008年發出勸喻信。2010年署方再視察,發現僭建物仍未拆除。至2014年,署方指因已超過5年,僭建物已非新建,並不再是「須優先取締」項目。署方解釋,在行動期間,有關檔案被誤放,至去年初才找回。
另外,署方在2005年3月接獲舉報,指大埔一商住樓宇有僭建物,發出警告通知後,因業主仍未清拆,署方遂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2008年,土地註冊處告知屋宇署,通知書上業主姓名有誤,至本年2月,署方始釐清業主姓名。
屋署:人手減 難度高
審計署又發現,清拆僭建物數目由2010年開始下跌(見表)。屋宇署解釋,因獲聘負責清拆的合約員工人數減少、餘下僭建物執法難度較高,以及馬頭圍塌樓、建群街簷篷倒塌及花園街大火後,部分人員調往巡查失修樓宇、懸臂式簷篷及茤苤C
1%個案10至30年未拆
審計報告亦指出,署方自2010年起共進行4次針對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僭建物的大規模行動,共批出26份顧問合約,其中24份延誤9個月至3年。
另外,有兩份合約中,屋宇署在顧問未完成工作前,過早發放最後款項。而針對茤衁漱j規模行動,實際發現的茤邾ぁ堨u是目標的4%至23%。未獲遵從清拆令的68,134宗個案中,有兩成由發出清拆令6至10年後仍未清拆,有1%更長達10年至30年之久。但6萬多個個案中,只有14%被轉介至屋宇署法律事務組檢控。
審計署建議屋宇署,除了檢控外,應探討其他有效方法,促使業主清拆僭建物。屋宇署回應指出,會繼續多管齊下處理僭建物,並探討其他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