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男手機燈照警脫罪
官斥行為極挑釁 未構成阻差

[2015.04.18] 發表
被告盧建民(圖)於庭上得悉脫罪後笑逐顏開,他於庭外表示之前曾感到忐忑不安,現感到十分開心。(張梓鈴攝)

【明報專訊】侍應被指於去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以手機的攝影燈光照射兩名警員,涉嫌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昨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斥責被告的行為不必要、不文明及極具挑釁性;市民或會做出令警方討厭的行為,雖對警員造成不便,但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侍應盧建民(29歲)否認兩項阻差辦公罪受審。控罪指出,盧於去年11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阻撓兩名警員執行職務。辯方昨結案陳辭時稱,案發時屬佔領時期,警民關係緊張,互不理解,很多時市民會做出一些令警方討厭的行為,本案亦如是,但令警方討厭的行為並不等於阻差辦公。

官﹕警別過頭便能避過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指出,被告使用一般的手機攝影燈,沒有長時間照向警員,只要警員別過頭一秒便能避過,警員曾在庭上作供指燈光令其視線出現兩至三秒的黑影,可見其影響屬短暫。林官指出,盧曾兩度亮起手機的攝影燈,時間分別為約40秒及30秒,加上當時警方並非正在進行特別行動,示威者與警方和平相處,雖然被告的行為是不必要、不文明及極具挑釁性,對警員造成不便,但並不構成阻差辦公,故裁定其兩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認不文明 「警亦電筒照射」

盧於庭外表示對脫罪感到開心及非常滿意。盧認為警方的做法是「砌生豬肉」,但認同其行為有「少少不文明」。他又說,警方曾使用手電筒照射示威者,示威者只是用手機燈照向天,卻被控阻差辦公,十分不公平。盧亦表示,警方當日曾向他說:「係唔係玩洇r?」令他感到被挑釁,故再次打開原已關上的攝影燈。

【案件編號:KCCC4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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