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疑犯內地審理
[2015.04.13] 發表
【明報專訊】對於有內地人在香港行劫傷人後逃回內地被捕,會否回港受審,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內地有「屬人管轄權」,意指在內地擁有居留權的人在海外犯法後逃回國內,一旦被內地警方拘捕,疑犯會在國內法庭受審,接受起訴。
涂以今次案件為例,疑犯先在深圳羅湖行劫不遂,其後來港行劫傷人,得手後潛逃內地卻被捕,由於中港兩地沒有引渡機制,內地政府並不會將他遞解出境,疑犯將被安排在內地受審,起訴行劫不遂、在港行劫及傷人3罪,內地以往亦有相關案例,利用「屬人管轄權」起訴在海外犯法後逃回國內被捕的疑犯。
未知中槍職員須否內地作證
涂亦補充,本港警方在案中蒐集的驗傷報告、行劫時所射出的子彈彈導等物證會否送交內地,以及受傷店員須否回內地擔當人證,仍是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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