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家女墮樓案 菲籍母准保釋辦喪事

[2015.04.10] 發表
淺水灣豪宅墮樓案中死者的母親(右)涉在港過期居留,案件昨提堂。她獲准保釋後,與「丈夫」手牽手離開法院。(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淺水灣道3號豪宅早前發生少女墮樓命案,死者的菲籍母親事後被指在港過期居留逾20年,以及沒有讓14歲次女提供正規教育,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菲籍母親暫毋須答辯,押後至6月初再訊。辯方申請保釋時指出,她在悲劇中痛失長女,需要處理其喪事及照顧幼女,終獲批准以現金及人事各10萬元保釋外出。

母控過期居留 未為次女提供正規教育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再訊,待索取進一步調查以核實被告的身分、幼女的福利報告及索取法律意見。控罪指出,53歲的菲籍母親於1994年某日,其准許訪港的證件過期後仍然一直留港至本周二(7日),在港過期居留超過20年。菲籍母親另被指於2007年1日至本周二期間,虐待或忽略14歲的兒童。辯方庭上透露,有關控罪主要針對被告未能為次女提供正規的教育。根據《教育條列》,本港兒童必須於6歲或之前入讀小一,開始接受9年免費教育。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指被告長時間在港逾期居留,或要需面對一段時間的監禁,認為被告有可能棄保潛逃。惟辯方指出,被告的家人均在港,一定不會棄保。辯方指出,案發前被告與其到庭旁聽的「丈夫」及兩名女兒享有快樂的家庭生活。惟其長女墮樓的悲劇發生後,被告痛失愛女,需要於10日內處理女兒的喪事及照顧家人,故望能保釋外出。

官衡量棄保風險後 准被告保釋

裁判官指出,雖然被告在港過期居留為事實,但被告在港居留近20年,衡量過被告可能會棄保的風險後,批准她分別以10萬元現金,以及被告丈夫工作的公司高層提供的1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處理長女的喪事。

【案件編號:ESCC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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