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快餐店租客裝提款機 業主輸官司要賠錢

[2015.04.02] 發表

一名業主不滿租客安裝自動提款機而要對簿公堂﹐結果敗訴﹐需要支付為數不少的官司費。

根據資料顯示﹐租客經營快餐店﹐為了方便客人﹐於是安裝一部自動提款機﹐但遭到業主反對﹐最後雙方鬧上法庭。

原審法官研究了租約的內容﹐認為自動提款機有助租客維持低成本﹐也可以令到客人開心﹐因而裁定自動提款機的使用是恰當的商業理由。

這名法官指出﹐自動提款機可以幫助該快餐店營運﹐所以符合獲允許用途的定義﹐而且也不會改變物業作為快餐店的用途。

業主因不服原判而提出上訴﹐但卻再度敗訴。上訴庭法官指出﹐租約並沒有對快餐店作出定義﹐也沒有提及諸如收銀機及提款機等的其他設備及業務工具﹐而且合約也沒有禁止安裝及使用提款機。

這名業主除了要負擔本身法律費之外﹐還被法庭判令須支付租客的上訴成本15,000元﹐以及原審的法律費用。

有法律人士稱﹐這宗糾紛應是小事﹐若然要避免同類的麻煩﹐可以依照上訴法庭的看法﹐在商業租約上先行註明禁止安裝及使用自動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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