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豪上訴 質疑大狀失職

[2015.01.27] 發表
黃冠豪昨獲逾20名親友及同僚到庭支持,部分親友不時在公眾席大聲和議法官的看法。(葉家豪攝)
大律師陸偉雄昨被前客戶黃冠豪指失職,他在庭上被上訴一方大律師及法官「激烈」盤問,離開法庭時一度表示「心情唔好」,不想被記者拍照。(葉家豪攝)

【明報專訊】曾任兩任警務處長副官的警司黃冠豪「貪小便宜」,收取銅鑼灣食肆的酒及飲食折扣後,對其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更建議同意其酒牌申請。黃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年,黃後來獲准保釋昨提上訴,質疑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失職,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

被指沒表明爭議證物真確性

大律師陸偉雄昨被傳召出庭,接受代表黃冠豪上訴的大律師駱應淦盤問。黃一方質疑,原審時控辯雙方以同意案情方式將數張火鍋店單據呈堂,陸亦簽署同意作實。惟原來當時辯方只同意警方曾檢取有關單據,但不同意單據的真確性。

陸解釋,開審前已向控方表明爭議單據的真確性;開審當日他收到控方準備的同意案情,遂透過事務律師向黃解釋內容,黃沒有反對,陸遂簽署作實。開庭後控方宣讀同意案情,當中指「控辯雙方對證物的真確性無爭議」,陸才發現與辯方將爭議單據真實性的說法不同,他遂向控方反映;同時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質疑,控方是否不爭議另一證物、即黃冠豪的警誡供辭。控方改口表示會爭議黃的警誡供辭,建議將「控辯雙方對證物的真確性無爭議」這句刪除,陸同意修訂。

但駱指出,陸沒有明確向控方或法庭表示會爭議涉案單據的真實性,事實上控方的修訂只針對黃的警誡供辭的真確性、而非辯方所指的單據。陸後來承認控辯雙方當時「諗緊不同洁v,但他在審訊期間已向法庭表明辯方立場。

「我好遺憾,有盡力為客人」

暫委法官胡國興亦質疑,審訊時控方證人針對相關單據說出不可呈堂的傳聞證供,但陸沒有提出反對。陸回應,由於黃已表明未見過有關單據,認為毋須這樣做,加上他是按黃指示去做。但駱及胡官先後質疑,陸的做法影響法庭對黃的可信性,更令謝官裁決時引用了傳聞證供。陸表示「我好遺憾,但我亦有盡力為客人」。胡官指本案要決定陸是否有疏忽,若有疏忽是否代表失職,而失職是否代表被告審訊時受到不公平待遇。

根據控方案情,黃案發時擔任灣仔指揮官,負責為灣仔區酒牌申請向酒牌局提供意見。2011年7月19日食肆辰田申請酒牌,黃於6月至8月期間,與同事先後3次到辰田晚膳,獲對方提供共5400元折扣。其中6月10日,黃於辰田晚膳費用約為2200元,被告只須付379元。被告辯稱結帳時略帶醉意,加上使用信用卡,故未有看價錢,不知辰田提供了額外折扣。他聲稱一直以為所到的是已領有酒牌、辰田前身「正宗豬骨煲」。

【案件編號:HCMA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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