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裝修工不滿晚上被對面樓宇單位的鄰居用電筒照射其單位滋擾,遂上門拍門理論,看見玩電筒的11歲男童後,氣上心頭的他即掌摑男童3巴。裝修工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昨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控罪則撤銷;裁判官同時下令他須支付500元訟費及賠償100元予男童。 不滿事主用電筒照射單位 案發去年11月1日晚上約7時半,居於深水鶖麗h海暉樓的11歲事主,用電筒照射對面海晴樓被告梁振明(48歲)的單位,被告不勝其煩,遂前往事主單位,要求事主出來;被告見到事主後,隨即責罵事主並掌摑其3次。警方接報到場,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事主其後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證實兩邊臉均有觸痛。 案件上月提堂時,裁判官原已提議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惟當時控方反對,指被告有暴力案底,至今次才同意以該方式處理。案件上次提堂時被告透露他當時失業。 【案件編號:KTCC57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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