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倡訂離職「冷河期」
【明報專訊】許仕仁案揭示許在任職積金局期間已跟新地洽談顧問合約。廉署最近更新的《公共機構行為守則範本》,除了收緊公共機構員工接受成益的規範,亦倡議公共機構應制訂員工離職後的就業安排,包括訂立「過冷河期」或禁制期,以避免利益衝突。
機構自訂期限免衝突
廉署防貪處首席防貪主任許仲鳴指出,該守則範本未有表明禁制期的年期,留給每個機構自行因應情况決定,因要在防止延後利益及員工再就業間取平衡。
另外,以往亦出現公職人員不認為自己有利益衝突,或出現「自己申報自己批准」的問題。許仲鳴指出,廉署一向推行「陽光測試」,員工應「撫心自問」,如有關事件被傳媒報道後,第三者會否認為該事件有利益衝突,若第三者亦覺有問題,證明有需要作利益申報。
廉署:員工應「撫心自問」需否申報
積金局指出,所有高級經理或以上職級的員工在離職後的6至12個月內,不得從事與局方有直接、間接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工作。港交所指出,目前規定若干級別的高級職員離職後,均需經過3個月禁制期,方能重新入職相關工作。房委會指出,該會內任職的公務員退休後限制期一般為正式離開政府後1至3年不等,委員及合約僱員則未有離任後的就業規管。市建局則指出,員工離職後6至12個月從事涉及市建局重建項目的工作,需要事先獲批准。4個公共機構均表明,會不時按廉署的最新指引更新機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