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與落案 視證據足否
多倫多警方發言人霍普金斯(David Hopkinson)表示﹐所謂口頭警誡﹐是警方相信有些事情是發生了﹐但又沒有足夠證據在法庭上將對方定罪﹐通常會按事主要求﹐向涉案人作出口頭警告。涉案人日後如有再犯﹐警方便可能採取行動。
霍普金斯表示﹐警方聽取了受害人的報案後﹐可能相信「一些事情的確發生」﹐
但即使如此﹐仍不足以令警方落案起涉案人。警方是否提出起訴﹐乃視乎當事件交到法庭處理時﹐是否有足夠證據令被告入罪。若沒有合理期望可成功入罪﹐警方不會提出起訴﹐但會問事主的意願﹐並按事主意願﹐向涉案人作口頭警誡。
除非涉案人在警誡後﹐仍然再犯﹐警方才會採取行動。否則﹐涉案人被警誡後﹐毋須承受特別後果。
對於如何避免李女士的事件發生﹐霍普金斯則表示﹐女士應盡量避免與陌生男子獨處。與裝修師傅見面前﹐應先記下對方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車牌號碼等個人資料。
持牌的裝修師傅價格可能會偏貴﹐但通常較為可靠﹐市民與裝修師傅會面前﹐可先了解對方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