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租予未成年者是歧視
最近注意到一樁有關租務糾紛的案例,在2001年1月,本案事主當時還是十七歲,打算租用市中心的一個單身柏文單位。但是租務負責人以大厦方針不出租單位給未滿十八歲租客為理由拒絕出租。
事主指出由於大厦拒租,她被迫要繼續和她有暴力傾向的男朋友一起和退學。
最後她和男朋友分手後,有六個月的時間居無定所,甚至要到相識朋友家暫住等。
房東嘗試去影響證人和製造有利證據以作合理解釋,說明拒租不是因為年齡歧視,而是因為有關單位之前已經出租給其他人,但最後安省人權委員會以損害事主的尊嚴和感受為理由,判令房東給未成年租客一萬元作訴訟賠償。
房東不可以年齡為理由,拒絕出租單位給未成年租客。根據安省的人權法,每人都應得到在租住方面的平等對待,絕不容許因某原因受歧視和騷擾。其中一項反歧視的因素就是年齡歧視。安省人權法第四章一節說明,十六或十七歲未成年人士如獨立於他們的家長監管,應享有和成年租客的同等權利。
要避免同類的租務糾紛,房東需要在出租單位前清楚安省人權法第二章一節的十二個反歧視標準,包括:國籍、出生地點、膚色、種族、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况、家庭狀况、傷殘等;這是房東需要遵守的責任和租客的權利。
另外,如果是以大厦形式出租單位,房東需要培訓房租的負責人或有關員工安省人權法對租務方面的標準,這能减低不必要的租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