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正 黑心商最重罰20億
大選前通過挽民意 脫產照樣追
【明報專訊】食安風暴襲捲逾2個月,立法院18日終於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大幅提高對違法經營者及廠商的裁罰,若產品致人於死,個人最重可罰2億元,法人最重可罰20億元。至於犯罪或不法利得的沒入或追繳,由行政部門訂定估價辦法,且不得以罰金或罰鍰折抵。
黑心油風暴在中央、地方各自衝擊朝野政黨選情,歷經近2個月審查、9度協商,立法院朝野昨天終於在19個修正草案的版本中統整出最後共識,趕在9合1大選前三讀《食管法》修正案,回應基層民意。
根據三讀的修正條文,在提高黑心廠商罰則部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者,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情節重大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最高80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最高2億元,法人最高處20億元罰金。
為了避免大統長基案時因「一事不二罰」導致重罰輕判而引發輿論譁然的情形重演,這次修法也明確區分「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之沒入或追繳」二者,並由法務部及衛福部訂定推估計價辦法,供檢察官起訴及衛福部追繳、沒入不法利得之用。
此外,法官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若犯罪利得超過罰金上限時,可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為了避免不肖業者脫產規避罰則,本次修正也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無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為犯罪不法所得沒收之對象;即使將名下的財產轉移到親屬、子女等第三人或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亦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扣押。
屏縣踢皮球 有法管
消費者權益部分,新法規定業者在食安事件中負舉證責任,食品業者一旦因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若未能舉證無關損害、或對防止損害已盡相當注意,即應負賠償責任。政府亦將成立食安保護基金,納入罰金、罰鍰、沒收現金、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支付消保團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檢舉獎金等。
另外,有鑑於屏東老農數度向縣府檢舉未果,黑心油稽查因此拖延,本次修法也增訂「正義老農條款」,規定行政機關接獲檢舉時,若不屬於職掌事項,應於7日之內轉權責機關,而權責機關則須於1個月內回覆調查結果。為了補強基層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三讀條文也規定,警察機關須派人協助食安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