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其他」留後門
原先被指名不副實的《國家安全法》,經修訂更名後,昨日以《反間諜法》的新面目出現並即時生效。這部被認為中國首部明確間諜行為的法律,實際上條文寬泛模糊。此法不但可以用於整治他國間諜,這部旨在捍衛政權的法律,與《國家安全法》一樣,可以預見,「間諜行為」以後將像「危害國家安全罪」,更多用於對國內異議人士的整肅。
「危害國安罪」屢惹爭議
在《反間諜法》中,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在反間諜中的職權,規定並未十分明確;對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條文亦顯得模糊。更值一提的是,在5類間諜行為中,第38條規定,第5類間諜行為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個「其他」,無疑給公權力留下解釋空間。在第39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專門制定的反間諜法律,在最後卻給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反間諜之外的「其他行為」留下了便利執法的後門。
防範、制止和懲治「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現實操作層面,已經淪為政權打擊異己的手段。由「反革命罪」演變而來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國內是最具爭議的罪名之一;在司法實踐中,無數的案例已經證明,這是政權用於打擊異己的工具。《反間諜法》為「國安」和「國保」(國內安全保衛警察)賦權後,但凡與國外有交流、交往的人士或組織,以後只要對政權堅持持異議立場,被依法懲治將是遲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