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罕有引用較嚴重條例

[2014.09.29] 發表

【明報專訊】警方曾以防暴警察驅趕中信大廈對出天橋上的示威者,又曾圍封政總一帶道路,禁止示威者進入。警方又引用較少使用的《公安條例》第18條,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來拘捕示威者,指與活動是否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並無關,有別於過往使用性質較輕微的第17條,要求50人以上集會需要申請的「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預設暴力較嚴重

大律師郭憬憲指出,第17條「未經批准集結」與第18的「非法集結」,雖然兩者最高刑罰都是入獄5年,但性質上,第17條「未經批准集結」和第18修的「非法集結」不同,非法集結以暴力為依歸,法庭會認為較暴力及性質較嚴重。另外,第17條涉及範圍廣,涉幫忙協助和宣傳的人,也是有關行政上沒有申請,或違不反對通知書的條款有關。

另外,在周六晚在中信大廈天橋被防暴警察驅趕的歐陽先生指出,當晚他們一群人並沒有任何硬碰硬的意圖,繼續向後退,卻突然衝出數十名手持盾牌戴頭盔的防暴警察築起人牆,在沒有先兆下主動衝前推向人群,並使用了胡椒噴霧。警務處長曾偉雄指出,封鎖中信大廈天橋是基於公共安全及秩序。

學者:條例適用近日情形

大律師郭憬憲則認為,防暴警察在橋上清場是否合適,視乎他們的專業判斷,但認為用長盾「清垃圾式」清走示威者做法危險,會有反效果。港大法律學者楊艾文指出,警方是否使用不合理及過分武力清場,要視乎情况而定。他認為使用《公安條例》第18條在這兩天的情况適用。

楊又指出,封鎖政總有可能合法,但做法當然不智。郭則指《公安條例》規定,警方的確有權在任何情况下封鎖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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