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地政3官員﹕林嘉芬個案違慣例
失地契多只批兩層 地署前稱批3層一貫做法
【明報專訊】本報連日報道,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買入自己管轄的元朗錦田地皮,獲准較上手業主多建一倍樓面的村屋,惹起廣泛爭議。地政總署一再解釋向城規會發出「不反對意見」的審批綠燈,是基於一貫的審批做法。然而,記者採訪3名地政總署前官員,他們一致反駁,稱地署審批林嘉芬個案所採納的標準,絕非該署慣用的標準。
記者並翻查該署戰前高空圖片,發現林嘉芬根本沒有有力的圖片佐證,支持她可獲破格「特批」。
林與前業主 不同審批標準
林嘉芬兩年前買入錦田水盞田8萬多方呎土地(大部分為農地),但該地皮的地契早已遺失,故此僅憑一份名叫「地籍冊」的文件,證明此幅地皮曾建有2600方呎(地盤面積)的屋宇。但這屋宇究竟存在於何年何月,一直是不解之謎。事實上,上手業主2009年申請重建村屋時,地署是依據適用於「1930年至大約1945年」建有屋宇、即「2倍折扣地積比率」的重建村屋標準(見圖)審批,結果上手業主獲批3400方呎樓面。
事隔5年,這幅地皮落入林嘉芬手中後,她今年7月申請時,先獲地政總署的「不反對」,後獲城規會的「特批」,關鍵在於地署採納另一套適用於「1898年至1930年」的重建村屋標準,即「3倍地積比率」標準。結果,同一幅土地,在林嘉芬名下獲城規會「特批」准建7800方呎樓面,引起地署「雙重標準」的質疑。
失地契無確證 應批3400呎
記者先後訪問3名地政總署前官員,分別是地署前新界地政專員蘇振顯,曾任職地署逾30年的前總地政主任、現任香港土地行政學會會長陳文超,以及地署前測量師謝建華,他們一致認為,業主若遺失地契,同時又未能提供有力證據,地署一般對這類申請,大多只會根據1930年代刊憲的GN364標準,即「2倍折扣地積比率」批出重建樓面。因此地署若向林嘉芬批出3400方呎樓面,才是合理做法。
3名前官員均表示,地署和城規會現時依據「3倍地積比率」審批林嘉芬的地皮,顯然是破格「特批」,因為這套標準是針對早於1930年之前便有屋宇存在的土地,才可採納這種做法,否則極少採用,因此稱此為「特批」也不為過。
獲「特批」須證1930年前有屋
地政總署前署長劉勵超表示,他於2002至2007年出任署長期間,記憶中沒有見過下屬申報購買地皮,認為林嘉芬事件實屬罕見。他認為,做官行事應潔白無瑕(whiter than white),避免引起市民懷疑。
根據上述前官員的說法,除非林嘉芬有重大佐證,證明這幅土地在1930年之前曾建有屋宇,否則不易獲得「特批」。記者翻查前業主2009年向城規會申請文件,以及林嘉芬今年7月的申請文件,主要證據都是同一份地籍冊,反映兩者申請理據大致相同。記者曾前後4次查詢地署,林嘉芬有哪些重大證據,可讓她獲得格外的「特批」,地署一直沒有回覆。
記者翻查地政總署的戰前高空圖片,發現有關地皮在1924年時沒有屋宇,只是一大片稻田。換言之,這些公開資料並沒有支持林嘉芬獲得「特批」的圖片佐證。
相反,記者發現一張攝於1945年12月的同一地段高空圖片,證明當時確實建有屋宇,然而這張圖片最多支持審批此村屋的重建標準,即應採納「2倍折扣地積比率」標準,並非更寬鬆的「3倍地積比率」標準。換言之,林嘉芬獲批7800方呎樓面,目前無圖佐證,若批3400方呎才是有圖有據。
08年一村屋失契 採較嚴標準
地政總署就林嘉芬申請向城規會發表「不反對意見」時,曾提及該署過去處理類似遺失地契的重建申請,一貫會按「3倍地積比率」標準審批。不過,記者發現,地署的講法有欠全面,因為該署在2008年審批另一宗新界村屋重建申請,業主也是遺失地契,但業主因能夠提供地契編號,結果地署採用「2倍折扣地積比率」標準批准,反映地署並非對所有遺失地契個案,一概採用「3倍地積比率」的標準。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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