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敲詐案撤控警員 未獲報銷訟費掀爭議

[2014.07.18] 發表

【明報專訊】曾經轟動加拿大的多倫多警隊緝毒組前警員被控貪污、腐化和敲詐黑幫分子案,至今餘波未了。其中一名獲撤銷罪名的前警員貝諾特(Richard Benoit)的42.48萬元訴訟費用,未能向多市警方報銷。

多市警察總長布萊爾(Bill Blair)向警政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稱,2007年時,假如貝諾特沒有主動從多倫多警隊辭職的話,警隊已經要根據《警察服務法》對他進行內部紀律檢控。

「假如對這位前警員的指控被證實,就有理由認為,他的行為和行動不符合他的警察職責。」

布萊爾的這個報告,針對的是多市警察協會提出的一項申請。這項申請要求警隊為前警員貝諾特報銷已由協會墊付的424,790元的法律費用。布萊爾總長要求警委會拒絕這項申請。

而根據警察協會與警隊牽涉的集體協議,警察如果被刑事或紀律檢控但沒有被定罪的情況下,警隊理應負擔相應的費用。

目前布萊爾面臨包括多倫多市長福特在內的多方指責,矛頭主要指向每年遞增的警隊預算。此外,布萊爾很快就要宣布,他明年合約到期時,是否還要爭取連任。

協會主席麥科馬克(Mike McCormack)批評布萊爾未有正確地運用集體合約,「我們的立場是,法律費用應全額報銷。如果不是這樣,我們會非常悲傷。貝諾特警員並沒有被定罪。」

貝諾特此前與多倫多緝毒組的5名前同事舍澤(John Schertzer)、毛杜斯(Ned Maodus)和普拉德(Raymond Pollard)等,於2004年被控多項與腐敗有關的罪名。他們被控於1998年2月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衝進士嘉堡區一名毒販Ho Bing Pang的柏文單位內搜查﹐拘捕了兩名疑犯之後卻又捏造和隱瞞事實。

2008年,由於控方遲遲不將案件送去審理,高等法院裁定暫停司法程序。那時貝諾特被控蓄意傷人和勒索罪名,而這些罪名後來在初級聆訊時,都被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而撤銷。

布萊爾引用集體合約中的另外一個條款,作為拒絕報銷貝諾特費用的理由。該條款允許警委會,在涉事警員多次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情況下,拒絕報銷相關的法律費用。

總長表示,他與市府法務部門商討這個問題後認為,假如獲得證實,則貝諾特的行為就是濫用和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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