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國慶夜南丫島附近兩船相撞,釀成39死海難,港燈事後被票控沒在涉事南丫四號上安排足夠船員,去年被裁判法院裁定罪成,罰款4500元。港燈日前在高院上訴,昨獲判得直。 沒證據3船員是否足夠 法官彭寶琴昨頒布判辭指出,根據原審時控方依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11條,但本案關鍵不在於南丫四號當時有否違反船牌中最少要4名船員的規定,而是根據船當時設計、航速等,船上3名船員是否足夠維持安全;惟審訊中沒相關證據。 雖然律政司一方力陳根據常理,海事處於批出船牌時,已據相關因素斷定南丫四號需最少4名船員,惟法官指原審時控方沒證明至事發前,南丫四號沒經過「現代化」更新,或有特別能幹的船員在場,導致所需船員人數減少。法官指必須依賴證據,而非常理。 律政司一方原建議若港燈上訴得直,可改為裁定其違反船牌規定罪成。惟法官指港燈從沒機會為此罪辯護,會對港燈不公,故拒絕控方建議,並撤銷港燈定罪。 港燈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指早前由事故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若適用於港燈船隊,已全面執行落實。 【案件編號:HCMA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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