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稱只涉細則詮釋 不需人大釋法
【明報專訊】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終院裁決,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關鍵在終院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的條文解釋,若警方引用該條文須證明對象是外國組織或代理人,他相信今次不涉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問題。行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估計現階段人大釋法可能不大,「希望大家別提請(釋法),事後輸打贏要」。
陳弘毅稱,本案判決關鍵不在它對公共利益豁免權(PII)的處理,而是控罪所涉的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的條文解釋。附表5涉及外國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根據終院解釋,如要入罪,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附表7規定則不同,無明文提到外國代理人,只需證明警方合理懷疑涉案者持有相關資料,便可向法院申請提交資料的命令,而附表5毋須向法院提出申請。
陳稱,支聯會案只涉及法院對實施細則個別條文的解釋,不涉及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的問題。如政府堅持索取有關資料,也可考慮應用實施細則附表7,至於附表5的有關條文,也不排除日後修改的可能。
湯家驊料控方更審慎 周浩鼎稱技術性過關
湯家驊說今次法庭判決清晰,「睇唔到有釂A牰~解」,控方誤解實施細則的權力,可能因新條例較複雜,而艱深條文在普通法制度中須法庭指正運用方式的情G常見,相信控方日後會更審慎。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稱,終院判決確立外國代理人是控罪元素,以及維護公平審訊權利。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稱,鄒幸彤等人是在嚴謹的條例下「技術性」過關,而終院對實施細則的解釋,印證了確立指控的門檻相當嚴格。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就關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判決認為,終院已確立既定方式處理刑事案件中的PII問題,它既能維護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同時顧及公眾利益。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