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容囚犯用手機 官:囚犯才是主腦
【明報專訊】兩名懲教助理涉縱容塘福懲教所一名囚犯使用手機,並為對方引入非署方指定牌子的香煙。其中一人已認罪,另一懲教助理連同該囚犯及協助買煙的釋囚不認罪受審,3人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還押至昨日於區院作求情。一名在囚的被告涉在獄中使用手機,並指示懲教助理幫他解決手機通訊問題,辯方求情稱他罪責較同案兩名懲教助理為輕,惟法官反駁指該名被告才是案中主腦。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8日判刑。
3名求情被告分別為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在囚者王帝俊(又名劉燕俊)和釋囚張銳明;同案兩名已認罪被告為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林翰祺,早前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
據控方案情,事發於2020年7至10月間,王、張及林在塘福懲教所的維修組工作,楊敬倫負責管理該組囚犯。王向楊透露因信號接收問題,未能致電他人,後來楊為王向電訊公司查詢;林獲釋後為王增值電話儲值卡。另一宗事件為張獲釋後,串通李為王引入非懲教署替定牌子的哈密瓜口味香煙。
辯方稱採納書面求情內容,另就被告王帝俊補充求情稱,王的罪責較同案的楊敬倫及李浩維為輕,惟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指,王指使楊及李替他做事,王才是案中主腦,G且王在服刑期間干犯案件,應屬加刑因素,辯方聽後表示同意法庭的看法。
辯方又稱本案出現多番延誤,惟法官反駁指法庭因應證人的身體狀G而押後案件,每次押後都有相關醫療證明,並沒有出現辯方指稱的不當延誤,辯方回應冀法庭考慮延誤並非被告造成,酌情減刑。
【案件編號:DCCC 2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