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罰嚴重僭建物 物監局測量界同籲釐清定義
【明報專訊】《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的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上月28日結束,當中建議若律師或地產代理明知而協助業主獲得存在嚴重僭建物的物業,須負法律責任。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表示,物管業界對修例有擔憂,盼釐清有關法律責任;香港測量師學會認為物業買賣參與者並非全然無責任,但認為屋宇署與相關業界可制訂作業指引予業界從業員。
「協助」業主者擬須負刑責
《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倘明知而協助業主獲得存在嚴重僭建物物業的人士,例如涉及該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等同違法,須負同樣法律責任並可處相同罰則。「嚴重僭建物」包括圍封天台搭建物、僭建地庫、搭建平台或後巷構築物等威脅公眾安全或嚴重違法的僭建物。不遵辦清拆令者,首次定罪由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罰則至最高罰款30萬元及監禁兩年,再次定罪最高罰款60萬元及監禁兩年,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可罰款3萬元。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黃江天稱,業界對於有可能負上刑責的建議有擔憂,他期望政府釐清法律責任,例如何謂「協助」及「嚴重僭建物」。黃說,物監局會在新例推出時,提供相應實務守則供業界遵循。
測量師學會倡屋署列指引
香港測量師學會會長梁志添表示,僭建物難有「非黑即白」的定義,惟嚴重僭建物的定義尚欠清晰,建議政府列出須取締的嚴重僭建物類型。對於涉及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可能須負刑責,他認為物業買賣參與者並非全然無責任,但屋宇署與相關業界應制訂作業指引予業界從業員,當有證據證明有人涉及違反相關指引或專業失德才處罰。
卜國明倡要求業主買賣時勘測
對於如何避免律師或地產代理誤墮法網,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卜國明認為香港可參考外國做法,要求原業主或準業主買賣物業時,聘請測量師、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勘測物業,確保無嚴重僭建物。卜另提議政府盡量擴闊小型工程適用範圍,減省繁複的入則過程,例如將現屬小型工程的「渠務工程」改為「喉管工程」,日後能涵蓋水務工程。
明報記者 蔡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