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原居民涉案 138不符兼備丁權業權資格
【明報專訊】控方昨於開案陳辭中娓娓道來「丁屋政策」自1972年生效後的規範與要求,強調當初政策原意是讓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自住,不是讓他們轉讓丁權或丁屋圖利,政府為此一直致力打擊發展商囤地後收購丁權建屋的做法。控方指出,由政策生效至今從沒改變,申請興建丁屋牌照的合資格者必須是男性且擁有土地業權與丁權的原居民,惟案中138名原居民於申請時沒有兼備土地的業權與丁權,實際不符相關資格。
申牌照須聲明屬土地唯一業權人
控方昨稱,當原居民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牌照時,須在法定上聲明他是擬興建丁屋土地的唯一業權人,並且同意牌照上的要求,即聲明從沒有向他人轉讓土地的權益及丁權。在丁屋竣工及獲發滿意紙後的首5年內,若原居民有意出售丁屋,須補地價等,以申請解除轉讓限制。
就案中擁有丁權的142名原居民,當中138人於申請時沒有兼備土地的業權與丁權,實際上不符相關資格。他們從沒有就購入土地支付任何費用,亦沒有承擔丁屋的興建費用;但他們在申請牌照時,卻向地政總署確認他們沒有與他人協議以轉讓土地的權益。控方另指出,如果地政總署的職員知道申請興建丁屋牌照的人不是有關土地的實際業主,便不會批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