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犯案文件未妥送 律政司上訴駁回 上訴庭:倘開庭或裁原審悖常理
【明報專訊】一名餐廳股東被指於2019年11月「和你shop」示威中襲警及搶犯,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5罪均罪脫,同月離港。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9月駁回上訴,昨頒判辭指出,餐廳股東住址資料和報稱工作地點模糊不清,律政司當時已可從警方掌握的文件得知,警員卻只將在上訴文件留在兩個地址的木門和鐵閘之間,上訴庭不認為已妥為送達。
判辭同時指出,假設上訴能展開,上訴庭相當可能裁定原審法官的裁決有悖常理,須予干預。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韋穎恆。上訴庭在答辯人缺席下,邀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以「法庭之友」的角色提供法律意見。判辭指出,法庭需考慮在答辯人缺席下,案件呈述上訴是否應獲准進行;若准,是否應下令重審。本案上訴文件有否妥為送達是關鍵,因若文件送達欠妥善,上訴便不能展開。
指副本呈律師樓兩日後答辯人離港
上訴方:已盡力送達文件
上訴方主張,答辯人在原審辯方事務律師收到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書的副本兩天後離港,毫無疑問是逃避上訴,律政司已盡力將相關文件送達,包括將副本放在報稱答辯人的工作地點和被捕後與母親同住的地址之木門與鐵閘間,符合《裁判官條例》14天內送達至答辯人最後居住或辦公地址的規定。
判辭表示同意法庭之友意見,認為本案未達妥善送達要求,法庭對答辯人單方面報稱的工作地點是否可視為其最後或通常辦公地點有疑問,另外答辯人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地址為土瓜灣偉恆昌新h,被捕後又提供牛頭角貴輝樓的地址。
判辭並說,掛號郵件雖然非唯一完成送達的方法,但好處是可追蹤文件下落,若文件折返,則可尋求替代方案,讓事情得到解決。
未悉確切地址 不能開庭
判辭:毋須處理具體理據
判辭續稱,無論如何,關鍵是要弄清楚答辯人地址,再按條文走畢所有流程。綜合考慮,由於上訴不能展開,毋須處理具體上訴理據。
【案件編號:CACC 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