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警報發出前取消航班 加航被裁賠償乘客1500元
或修例要航空公司提供證據 難濫用天氣藉口
【明報專訊】卑詩省的民事裁決庭(負責審理小額索償的互聯網省級法院)上周下令,加拿大航空公司要向一名乘客支付近1500元的賠償,以及包括餐食和酒店在內的費用。此項具有範例性的裁定,已經超出了以往的慣例,航空旅客的權益可能將得到進一步保障,航空公司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航空旅客因為天氣惡劣而被滯留在機場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加拿大政府對這些可憐旅客的保護卻是一言難盡,因為現有的旅客權利保護條款令人困惑,事後的補償也是含糊其辭,許多有過此種經歷的旅客對此深惡痛絕。
不過上述的法庭裁決,有可能導致對《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APPR)的修訂,由此可能會要求航空公司及時提供航班中斷背後原因的前期證據。根據APPR,與天氣有關的問題,目前被歸類為「航空公司無法控制 」的情況,加拿大運輸局(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CTA)沒有提供數據說明,有多少航班是因為天氣原而中斷的。
根據目前的規定,航空公司沒有義務在天氣延誤的情況下為滯留乘客提供食物、酒店或交通等補償。
而與之相比,如果是發生航空公司可控制的中斷情況,乘客有權獲得數百元的補償。如果發生安全問題,乘客同樣也無法獲得補償。
前述法庭裁決則要求,航空公司可能要面臨更多的核查,以確認他們的確是遭遇了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天氣因素。
那位名叫潘撒勞(David Menzies Pansegrau)的旅客,當時從南美的哥倫比亞波哥大(Bogota)經多倫多轉機至基隆拿(Kelowna),但在最後一程時,航班因惡劣天氣(附近山火造成的陰霾)而取消,並被重新訂位至第二天。
法庭裁定,加航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他的特定航班是因為天氣原因而被迫取消的。加航表示,它是根據天氣警報取消航班。但該警報是在航班取消之後才發出的。
潘撒勞稱:「他們獲得該天氣警報證據之前,就已經取消了我的航班。他們是沒有根據取消我的航班。」
上周CTA對APPR的規則提出了修訂建議,要求航空公司在乘客提出賠償要求後的30天內提供詳細證據,以證明當時的航班延誤不在其控制範圍之內。這一要求加重了航空公司的責任。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合理的天氣延誤,航空公司的責任是在指定時間內為乘客提供替代的旅行安排或退款。這個「或」字很重要:如果乘客接受退款,航空公司就可以免除將乘客送抵目的地的義務。
總部設在渥太華的非牟利組織「公共利益倡導中心」(Public Interest Advocacy Centre)的執行董事懷特(Geoff White)表示:「無論航班中斷的原因為何,加拿大的航空乘客都有權要求退款。但如果您選擇重新訂位,承運商必須在原定出發時間的48小時內為您找到新航班。」
如果大型航空公司如西捷(WestJet)或加航在48小時內沒有為乘客找到座位,從技術上來說,航空公司就必須找競爭對手幫忙購買座位,以便能以最快的方式將乘客送到目的地。目前小型航空公司沒有此義務,而本周提出的修正案將將改變這一局面。
此外任何航空公司都有義務為乘客在自己的航空公司購買更好的貴賓艙或商務艙座位,只要能讓乘客最快到達目的地。有報告稱,詢問是否願意重新預訂更高檔的艙位,可以幫助滯留乘客獲得比其他航班更好的替代航班。
根據APPR,航空公司必須確保受重大中斷事故影響的乘客盡快抵達目的地,不過這要看航空公司的規模大小,小公司自然難以實現。該規則規定,如果新安排需要較高艙等的機票,航空公司不得向乘客收取額外費用。
重要的是,如果轉機航班的其中一段因天氣原因延誤而取消,而乘客又不選擇重新訂位餘下的行程,則航空公司不但必須為未使用的航段部分提供退款,還必須將乘客送回出發地而不能收取額外費用。
消費者權益團體Air Passenger Rights的總裁Gabor Lukacs表示:「假設您搭乘從哈利法克斯到溫哥華的班機,卻滯留在多倫多。您就可以要求退還旅程最後一段的票價,但他們仍必須讓您飛回哈利法克斯,而且仍然給您退款。即使你是單程航班。」
如果航空公司拒絕履行其義務,旅客就需要為任何可能的投訴準備好文件材料,包括記錄所有電話通話。同時購買下一班航班的機票,並向航空公司提出退款要求,這可能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