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 警稱被告買假髮V煞面具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於2020年初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包括擬於3月8日趁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昨於高院第10天審訊。控方繼續傳召警員講述事前一天被告行蹤,包括次被告李嘉濱由別人接載到將軍澳「踩線」,而第五被告楊怡斯準備易容用品。綜合監視警員證供,楊怡斯購買假髮和V煞面具後,與戴上粉紅色面罩的首被告何卓為會面。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歇N、何培欣及周皓文。第5名監視警員供稱,3月7日晚上跟蹤李嘉濱在旺角登上紅色私家車前往將軍澳,李和司機向尚德h「連儂牆」拍攝。李嘉濱的辯方大律師盤問時提出,控方播放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頂多與警員路線相同,警員不能確認片段屬於該私家車,警員也不能肯定李有上車;警員一概不同意。辯方又指,警員清楚知悉李和另一監視目標女子潘栩彤是情侶;警員否認。
第6名監視警員在書面供辭則指,同日下午在油麻地目睹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店,他曾手攜膠片及用紅色膠袋載茠漕勿K上的士;及後李離開大角嘴宏創方到訪建材店,傍晚李與潘栩彤見面及行入數間五金店。警員庭上供稱,戴口罩的李夜晚在旺角上過前述私家車,又落車經天橋到達兩間藥房。辯方提出,以當日周六旺角人流而言,警員跟蹤時會被阻擋視線及或「跟甩」;警員不同意,亦否認先入為主認錯人。
第7名監視警員的供辭同樣指,當日見李嘉濱曾拿蚑忖蠿簽腔票黈搷矷F警員出庭作供時稱,李同晚在通州街從上述私家車前座下車,在後座取出一個有手挽的箱子後返回前座。警員接受盤問下補充,李拿箱子時車內亮燈,其臉容清晰可見。
綜合第24及25名監視警員證供,被告楊怡斯3月7日在中環Partyland店舖購買兩頂假髮和一個V煞面具,再到旺角朗豪坊後拿茪漺ㄓぃ帖~紙袋,之後與目標男子何卓為會面。第24名監視警員作供強調,「根據我十幾年刑事情報科經驗」,肯定見到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