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醫院港鐵案 控方引Tg指被告認責 CCTV揭行蹤 手機有炸彈照 另擬悼周梓樂現場引爆

[2024.11.23] 發表
准保釋的被告之一周皓文(圖)被指在羅湖爆炸事件前一日,進入用來製造炸彈的一個宏創方單位;他否認企圖製造炸藥罪,為案中唯一無被控反恐條例罪行的被告。(廖凱霖攝)
新冠病毒2020年1月在港出現首宗確診感染個案,涉案被告在該年初疑策劃於明愛醫院男廁放置自製炸彈引爆;圖為該男廁一坐廁後方在爆炸後散佈炸彈殘骸,爆開裝置可見內有電池及電線,周圍地面熏黑並留有碎片。(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5男3女包括一名入境處主任涉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香港期間在本地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8人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控方昨早讀出開案陳辭,指有被告曾製造炸彈,先後引爆放在羅湖港鐵站列車尾卡車廂內及明愛醫院廁所內的炸彈,他們亦擬趁市民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悼念墮樓身亡的周梓樂時引發爆炸;其間Telegram(Tg)頻道「九十二籤」發布帖文承認放置炸彈,要求封關以阻止「大量喪屍進城感染屠殺香港市民」。

第三次引爆行動前被捕

被告依次為無業何卓為(36歲,案發時年齡,下同)、裝修工李嘉濱(25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27歲)、程式設計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8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歇N(24歲)、浸大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案件由9名陪審員審理。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陳辭稱,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涉及3次爆炸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及3月8日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被告在最後一次行動前一日被捕。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虛報居於西營盤住址,以免警方發現住所藏有爆炸品。周皓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涉家中有爆炸品原材料。

針對明愛醫院爆炸,林芷瑩指1月25日,李嘉濱在大角嘴買煎鍋和玻璃樽後到在宏創方租用的單位製炸彈,與吳子樂把用鍋煮好的爆炸品從一單位拿到另一單位,何卓為在場。翌日何卓為以信息告訴他人「煙彈,明天放」,何培欣提醒何卓為要充值電話SIM卡,負責以Bot程式遙控引爆裝置的張家俊曾到宏創方。

控:倘非工人發現 傷亡嚴重

1月27日凌晨,李在明愛醫院男廁放置炸彈,他手機內有未引爆的炸彈照,有同行者當哨兵,其間何卓為稱「舊浀n似爆唔到」。

當晚一名警署警長在急症室求診,見男廁傳出白煙遂疏散人群,之後在廁格見坐廁下冒火,地上有玻璃樽、碎片及電池。庭上顯示相片可見坐廁旁的渠管熏黑。Tg頻道「九十二籤」事後發聲明要求封關、呼籲罷工,並向醫護及病人致歉(見表)。

在羅湖港鐵站爆炸前夕,林芷瑩指吳子樂、何卓為、周皓文到宏創方,吳2月2日凌晨攜帶載有炸彈的背囊離開單位,並放在楓樹街男廁。楊怡斯取炸彈後在下午送往羅湖港鐵站,隨後與一名不知名男子落車出閘;下午約3時,清潔女工在駛往羅湖的尾卡車上發現一個袋內有4吋大的黑色可疑物品和閃亮紅燈,通知職員及報警。該炸彈取出車廂後引爆。

一被告修改版本與Tg聲明相同

控方播放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證明各被告往返涉案地點,又引述信息指何卓為問楊是否安全、是否「bombed(已引爆)」,楊回覆「聽唔到」。事後吳在群組發草擬聲明,李修改的版本與九十二籤聲明相同。控方指如非清潔工發現炸彈,在密封車廂內爆炸將導致非常嚴重人命傷亡。審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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