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例第二案 陪審團出爐今審8被告
【明報專訊】本港2020年發生爆炸品案,8人涉案被捕,其中4男3女被控《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另一男子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8人不認罪受審,高院昨日選出9人陪審團。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今日開審,預料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辭,或需兩三天。
8名被告為報稱無業的何卓為(案發時36歲,下同)、裝修工李嘉濱(25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27歲)、程式設計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8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歇N(24歲)、浸大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
本案由法官陳仲衡審理,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代表包括大律師姚本成、陳俊彥、郭憬憲和麥健明等。昨日遴選陪審團時,多人以患焦慮症、結婚和旅遊為由,要求豁免出任陪審員,最終選出7女2男陪審團。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罪指他們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間,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一加控妨礙司法
一涉圖製炸藥
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為反恐條例罪名的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加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周皓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