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一審裁違《公職選舉法》判囚緩刑
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領袖李在明(中,法新社)被控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周五(15日)一審裁定檢方對李在明提出的兩項指控成立,判監1年,緩刑2年,李在明稱會上訴。如終審維持原判,李在明將隨即喪失議員資格,亦不能競選總統。
2021年10月20日,時任京畿道知事的李在明接受國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就京畿道政府的國政監查時,涉嫌發布涉及被懷疑違規變更用途的韓國食品研究院城南市柏峴洞地皮的虛假信息。
李在明亦涉在2021年12月接受傳媒訪問時,謊稱他擔任城南市長時不認識牽涉城南市大莊洞地產開發弊案的已故下屬,2022年9年被起訴。
李在明2021年7月宣布參加2022年總統大選,同年10月10日正式成為共同民主黨總統大選候選人,翌年大選敗予尹錫悅。
法院裁決時表示,李在明在選舉過程中面向選民發布虛假信息,有歪曲和損毀民意之嫌,並指李在明的罪責和犯罪情節相當嚴重。
另外,李在明之妻金惠景涉在李在明宣布參加總統大選黨內初選後,在首爾餐廳宴請助選人員時,其一名任職京畿道政府公務員的親信利用京畿道政府的法人信用卡付費,金惠景被控違反《公職選舉法》。水原地方法院周四(14日)就公款宴請案一審裁決,判罰150萬韓圜(約1070美元)。(韓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