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大公報》誹謗 黎智英倡設陪審

[2024.10.04] 發表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入稟指《大公報》以「亂港頭目謀「荅鞳v 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為題的文章,抹黑黎擬棄保潛逃。黎要求法庭禁制《大公報》發布相關內容,下令該報公開道歉和賠償。案件昨於高院開庭處理,黎一方稱審訊涉及公眾利益,應設陪審團,《大公報》則認為應由法官審理。法官歐陽桂如聽罷陳辭,押後本月內宣布決定。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和總編輯賈西平。賈西平目前不再任總編輯,黎一方稱將對賈中止提控,另預料黎智英會出庭作供。

稱涉公益 呈遞文件易明

黎智英一方昨日陳辭引用《高等法院條例》稱,凡在訴訟的任何一方申請時,原訟庭信納所爭論的是就永久或短暫形式誹謗提出的申索,訴訟須在有陪審團下審訊,除非法院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等而不便有陪審團,因此「法定推定」傾向陪審團審訊。

黎一方表示,打算向陪審團呈上的新聞文章不多,而大公報有意呈遞的都是新聞和帖文等,不涉技術性資料,毋須長時間審閱,正如何君堯控告郭榮鏗等3人的誹謗案,審訊文件容易明白,陪審團能應付;此外,黎是著名人物、備受國際關注,大公報也有眾多讀者,本案涉重大公眾利益。黎一方爭議文章是惡意中傷、不是負責任的新聞報道。

大公報反對 稱官審免陪審不解

大公報一方反對指,由法官審理可釐清問題、考慮被告心態,以及在新聞範疇判斷是否屬惡意中傷,避免陪審員有不解要自己思考;而且審期長,不宜由陪審團審理。大公報一方續指,雙方有可能就判決上訴,故冀法官審理並頒下裁決理由解釋,另要求黎一方就今次申請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 1989/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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