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凝美容師無牌行醫罪成 官:缺法律認知非辯護理由
【明報專訊】3名女子前年在佐敦「詩凝美容」注射肉毒桿菌素後疑中毒,詩凝女董事和美容師被控無牌行醫等4罪,美容師否認兩項無牌行醫罪受審,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罪成、一項罪脫。裁判官林子康稱,被告明知女董事並非醫生,卻因對法律的認知不足,誤信對方持牌打針,惟香港根本無「針牌」制度,裁定被告有共識地與女董事替其中一名客人注射。案件押後至9月19日判刑,林官明言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誤信打針董事持牌
官:兩人有共識執行注射
被告劉璐(38歲,美容師,圖)被控兩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同案被告詩凝美容董事張敏(44歲)早前承認3項無牌行醫罪,被判囚4個月。
早前審訊中,被告對控方證人並沒提出爭議,亦選擇出庭自辯。林官昨日全盤接納控方證人及被告口供,裁決時指出,瘦面針等醫學治療必須由醫生做,即使被告以為張持「針牌」打針,但被告亦承認自己從沒認為張是醫生,因此其辯解並沒幫助。
一同類控罪罪脫
林官裁定被告案發時帶事主錢青青入房,替她檢查面部,後讓張為錢注射瘦面針,即使被告與張沒有明言,亦可見兩人有共識地執行注射程序,裁定被告就此控罪罪成。林官另裁定涉及事主仇麗麗一罪罪名不成立,因被告事前與仇的信息只討論眉毛美容,仇到美容院後主要與張交談,詢問張注射瘦面針收費等,無清晰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仇會注射瘦面針又或與張有任何協議。
被告求情時重申不知張無牌,自己不會為錢讓朋友到無牌地方打針。林官稱,對法律認知不足雖不能作為辯護理由,但接納為求情理由,押後案件至9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KCCC 31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