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律師帶投訴信出獄 鄒家成囚3日 律師罰款1800求情稱或釘牌 官:對制度失信心僅「主觀」

[2024.08.15] 發表
鄒家成的facebook專頁昨日公開其完整求情信,鄒稱過往的經歷令他對懲教署的投訴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遂將表格交由律師寄出,強調非刻意與署方對抗。(鄒家成fb專頁截圖)
裁判官判刑時稱,女被告胡詠斯(圖)作為事務律師,協助鄒將投訴表格攜離,行為愚蠢不智。(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於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期間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兩人經審訊同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昨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入獄3天,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女律師則罰款1800元。裁判官指若被告循正途寄出表格,理應能送達申訴專員,但鄒「一意孤行」、「明知故犯」,女律師則不智地協助他。鄒一方表明會就定罪和刑期上訴。

被告為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即一份文件攜離監獄。

辯方:帶走物品比引進輕微

辯方昨日求情稱,將未經批准的物品攜離監獄比引進監獄輕微,後者可牽涉武器和毒品,但在囚者可管有的物品種類少,且要經懲教署批准,本案的投訴表格更是必須批准寄出的物品,刑罰應最輕。辯方又稱,胡詠斯將來必定須接受紀律聆訊,執業資格可能吊銷,審裁組考慮時會參考法庭判決,冀酌情判她有條件釋放。

官:公費付郵費 證重視投訴權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同意可引進監獄的物品可謂「無窮無盡」,惟無論如何均屬同一條例,最高刑罰相同。徐官續指,囚犯享有向專員投訴的權利不容置疑,郵費由公費支付,亦反映此權利備受重視,法庭閱讀過涉案投訴表格,確認當中不涉不法或不當言辭。徐官引述鄒的求情信稱,鄒過往不愉快的經歷令他對監獄投訴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又對因本案連累律師感愧疚(見另稿)。

律師執業7月 鄒愧疚連累

徐官認為鄒家成所述是他個人經歷和主觀想法,他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程序,私下將表格交由胡寄出,行為鹵莽愚昧,判刑須反映在囚者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加上他還押期間犯案,判監合適。

至於胡詠斯,徐官稱事務律師盡力協助客人是應有的態度和操守,但她在本案協助鄒擅自將表格攜離,屬愚蠢不智,無她參與不能成事,二人共同犯罪,罪責相若。不過徐官同意胡非始作俑者,是被動接收表格,案發時她只執業7個月,經驗尚淺,將來亦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已上寶貴一課,適合判處罰款。鄒擬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徐官批准鄒就本案以1000元保釋,但他另須就衝擊立法會案服刑。翻查資料,鄒在該案承認暴動罪,被判監禁61個月15天。

【案件編號:WKCC 4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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