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母公屋收回 房署:曾欠租
【明報專訊】政府上周引用《基本法》23條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6名在英港人列為潛逃者,施加多項限制,包括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羅冠聰在港舊居、其母居住的東涌逸東h至逸樓單位,本月3日被房屋署收回,單位鐵閘掛上鐵鏈及一把鎖。房屋署回覆查詢稱,根據紀錄該單位曾出現欠租,違反租約,故3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本月完成相關程序後收回單位。
本報記者昨到該單位觀察,大門旁的牆上貼有3張房委會通告,其一提到該單位本月3日已收回,並列出54項遺留屋內的物品,例如冷氣機、電視、雪櫃、洗衣機、衣櫃、沙發、^椅和一個沒打開的夾萬等;另一通告印有「此單位經已由房署收回,任何闖入者將被驅逐或檢控」字句。
該單位大門和鐵閘均關上,鐵閘掛有福字賀年掛飾、下方有一條鐵鏈及一把鎖。記者向隔壁單位住戶查詢,該單位是什麼人居住,住戶表示不知道。
本報早前曾向房屋署查詢,房委會在處理申請入住出租公屋、申請購買資助出售房屋時有否加入國安條款。房屋署回覆稱,房委會出租轄下物業時均會與承租人訂立各類合約,包括租約、定期暫准證等,以保障及釐清雙方權責,合約均載有物業用途限制條款,包括不得利用或促使或容許他人利用物業作違法或不道德用途等;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合約條款,房委會將認真按合約條款或相關法例行動,包括考慮終止合約並收回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