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姨舅囚終身 女保鑣上訴終院駁回
【明報專訊】女保鑣詹心桀2018年在o魚涌公園向其4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判終身監禁。詹心桀提終極上訴,終院昨頒判辭一致駁回上訴,詹須繼續服刑。詹聞判時神情平靜,與律師交談後押返囚室。
詹心桀被陪審團裁定謀殺其四舅父和二姨,以及有意圖而射擊致其二舅父及三姨受傷,就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就有意圖而射擊兩罪判囚18年。
上訴方提「減責神志失常」
本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殺人罪行條例》列明被告若依賴「減責神志失常」辯護,須負上舉證責任。上訴方早前提出,詹心桀以「減責神志失常」作為抗辯理由,舉證責任在辯方身上,由辯方證明患有詹患有神志失常,是否違反《基本法》無罪推定權利。
終院指上訴方須舉證
不違無罪推定原則
終院在判辭指出,《殺人罪行條例》並無觸及或損害無罪推定權利,只有在控方成功證明被告具意圖非法殺人,辯方才會提出「減責神志失常」的免責辯護;免責辯護不影響構成謀殺罪的元素,而是減輕罪責的求情因素,避免罪成後須強制判囚終身。終院認為,被告引用「減責神志失常」辯護,已不再被推定為無罪,事實上被告要求控方證明謀殺罪元素時,早已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
上訴方爭議法庭應否縮小《殺人罪行條例》範圍,解讀為辯方僅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終院表示被告是否患有神志失常屬於個人事宜,若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沒有神志失常或面對實際困難,例如陪審員日常未必經歷精神紊亂、控方不可強迫被告接受醫療檢查等。終院指《殺人罪行條例》旨在避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舉證責任,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間得平衡,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