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暴動傷兩警 出獄收律師信 律政司索170萬僱員補償兼訟費
【明報專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兩名警員被一群示威者打傷。其中一名涉案示威者梁柏添去年就暴動罪刑滿出獄,律政司上月向梁發律師信連同繳款單,要求梁向警方賠償約170萬元,因為警方作為僱主已向受傷警員支付僱員補償,故向梁索賠相同金額。
據了解,梁未能在限期前繳清170萬元,律政司或會循民事索償向他繼續追討款項。
據悉未繳清 律政司或民事索償
梁柏添(案發時23歲,報稱侍應)於2020年承認兩項暴動罪,被判囚4年,去年提早獲釋。律政司今年5月向梁發律師信,指梁在新城市廣場暴動中導致警員張歷恆及郭兆琩傷,當中一人放取336天全薪病假,另一人放取42天全薪病假及獲得1%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警方向梁追討以上僱員補償的金額與相關訟費共約170萬元,須於兩周內繳清。隨函夾附繳款單。
翻查資料,2022年5月梁服刑期間,張及郭已分別入稟區域法院,向梁及另外兩名同涉暴動罪的被告龔志遠及李文謙,提出傷亡索償,但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兩警曾索賠 專家料不會重疊
大律師嚴康焯向本報表示,由僱主先向受傷僱員墊付工傷病假薪金,然後向意外的負責人追討僱主因補償僱員而引致的損失,做法普遍,亦適用於政府部門及公司。
嚴又稱,警方與受傷警員分開向示威者索償,但兩者索償項目理應有分別,例如警方就賠償受傷警員的病假薪金向示威者索賠,受傷警員不能再向示威者索取相同項目的賠償,但可索償其他項目,例如精神方面的賠償,換言之同一項目一般不會雙重賠償。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