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23條內地字釋義 或需特別程序
【明報專訊】政府上周向立法會提交《基本法》23條草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今日在本報撰文,提到國家秘密罪中,就「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國安法定義,當中使用「人民福祉」和「重大利益」等字眼。他認為若以普通法草擬條文,則需要「釋義」,但本港法律不宜為全國法律用語釋義;如法庭審理案件時要解釋定義,或需涉及特別程序。他又指出,「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採用「枚舉法」,即列出本港法律所界定危害國安的罪行,以及23條草案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惟認為定義對評估披露某項資料會否危害國安的幫助不大。
指煽恨條文中文版待改進
曾鈺成以「大功即將告成 微調仍有空間」為題撰文,再次提到政府提出「煽動意圖」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認為相關表述令人覺得個別人或族群間爭吵,若相互引起敵意,便構成危害國安。他指政府向立法會解釋時,強調針對的並非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而解釋草案時,英文版意思更清楚,故認為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中文版「仍有改進空間」。
草案就「境外勢力」定義新增「國際組織」,曾鈺成稱留意到坊間質疑「境外勢力」定義範圍劃得太寬,予人「生人勿近」之感。惟他認為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便不會犯罪。
身兼民建聯創黨主席的曾鈺成,上月曾在本報撰文評論23條立法,包括關注煽動罪「打擊面」較大。工聯會陳穎欣其後在網上發布短片,質疑曾鈺成說法「哽耳」。民建聯何俊賢則認為不是「任何提出疑慮的人,都變成反對23條立法」,並強烈譴責攻擊、博取流量及違反「愛國者治港」的行為。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