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過馬路險遭左轉警車撞倒 無人傷不算碰撞警方拒納投訴
【明報專訊】多倫多市一名女子在過馬路時,險些被一部左轉的警車撞倒。事後﹐女子向警方投訴﹐但警方回覆指﹐在警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前已停下來﹐根據公路交通法,技術上不算是「碰撞」﹐故開車的警員毋須負上責任。
差點被撞的36歲女子沃頓(Rachel Wharton)在1月10日早8時30半在上班途中﹐穿越德化林街(Dufferin Street)夾Liberty St.十字路口,當時紅綠燈的人形公仔正亮起綠色。
但一部左轉入德化林街的警車幾乎撞到沃頓﹐幸而警車在危急關頭煞車﹐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根據另一部汽車行車紀錄儀所拍攝到的片段顯示﹐沃頓當時嚇得退後了一步﹐手機掉在地上﹐她的手亦下意識推了一下警車車頭保險槓。
警車則停下來﹐車上警員曾向她道歉﹐並詢問她是否沒事,但對方隨後便若無其事地離開。
沃頓說她事後投訴警方,最近一名探員終於回覆給﹐並說今次事件在技術上並不算是「碰撞」(collision),因此涉事警員不會被開罰單或亦不會承擔任何後果。
對此﹐沃頓感到有點生氣。她覺得﹐自己作為一個行人,在綠燈下有優先通行權﹐而應該保護市民的警員在駕駛時卻非常粗心大意。她說﹐警員在駕駛時分心而撞到行人,卻沒有受到譴責、不必承擔後果、沒有辦法追究責任,這令人失望。
警方發言人塞耶(Stephanie Sayer)確認有關事件﹐但強調警車在「與行人發生碰撞前」已停了下來。而警員除了道歉外,還問當事人是否沒事,要不要他停下來。但當事人說不,警車便開走。
塞耶表示,當事人在事發9日後才報告事件。經調查發現,由於事件中沒有造成任何人傷害,根據公路交通法,這一事件不符合碰撞的定義。
為行人及單車人士倡權的律師謝爾納特(David Shellnutt)說﹕「在今次事件中,(警車與行人)確實有接觸。但現在警方說這不屬於碰撞﹐似乎法律都是任由警方自行解釋。」
他又說﹐很明顯,事發時警員沒有集中精神,分心駕駛。
多倫多警員駕駛巡邏車出勤時的安全問題受到關注。CTV獲得超過1,000張警方超速、闖紅燈以及違規的副本。雖然警員在執行職責時可合法違反交通法規﹐但這千項違例之中﹐尚不清楚其中有多少是屬於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