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自願入院倘使暴力 醫衛局:可被強制羈留
【明報專訊】政府早前提出擴大精神病患強制入院,至涵蓋自願入院期間「有暴力行為或刑事暴力傾向」者,醫管局正制定相關指引。本報早前報道,政府最新回覆未提於指引加入「暴力」字眼。醫衛局及醫管局昨綜合回覆稱,正更新前線醫生指引,加強他們對《精神健康條例》第36及42B條運作了解,令自願入院病人一旦在住院期間作出暴力行為或有刑事暴力傾向,醫生可按指引,在第36條下將病人轉為強制羈留,以及按第42B條使用有條件釋放。
《精神健康條例》第36條列明,若自願入院者有精神紊亂,而性質或程度足以令病人適宜留院治療;及為病人健康或安全,或為保護他人虓Q,該病人有需要接受該治療,醫院可向法官提出將病人羈留院內。第42B條關於有條件釋放的條文,適用於有刑事暴力病歷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傾向者。當局重申上述方向不涉擴大或修訂有條件釋放機制的適用範圍或條文。
料為提醒醫生檢視病人離院
學者:暴力非強制入院條件
專門研究精神健康法律議題的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重申,暴力並非第36條法定強制入院條件,認為當局最新說法未有將兩者劃上等號,相信新指引為提醒醫生在發現有暴力行為或傾向的自願入院病人提出離院時,便須考慮該病人是否符合第36條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