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刑滿童樂居前職員 另虐兒案加監14周
【明報專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27歲前幼兒工作員早前於裁判法院承認9項虐兒罪,判囚約50周,原本即將刑滿出獄,惟她另涉與另一名職員合力將1歲男童的雙腳壓向頭部約30秒,早前再承認一項虐兒罪,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4周。法官王詩麗斥被告身為成年人欺負只得1歲、不能反抗的幼童,將他「當成毛公仔般」扭動,考慮到兩案的整體罪責,減刑至14周;兩案總刑期64周。
與同事將男童腳壓向頭 官:當公仔扭
王官判刑時引述被告馮凱琍(現27歲)背景,她是家中幼女,父母離異後長兄離家,失聯多年,被告與患病母親同住,是經濟支柱。因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深明家庭對兒童的重要,一直希望從事幼兒工作,她親撰求情信,稱愧對童樂居幼童,亦辜負父母及社會的期望,沒有尊重幼兒工作員的身分。
王官續指,案發片段顯示男童G與其他幼童看似在睡覺,沒幼童下H或表現頑皮,亦無挑釁行為,G僅將雙腳抬起,被告便與同案另一被告,「非常合拍」地兩度將G的手腳大力向下壓。王官認為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對男童有照顧責任,其行為違反誠信,並與同事合力犯案,被告力度亦大,雖無證據顯示G受傷,但仍有潛藏受傷風險,其行為不能容忍,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行為的厭惡,故採納33周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2周。
被告現正就較早前於裁判法院處理的虐兒案服刑,即將刑滿出獄,辯方早前要求法庭頒令刑期同期執行。王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認為兩案的總刑期應為16個月,故進一步減刑至14周。
被告共涉及兩宗「童樂居」案件,她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9項虐兒罪,判囚4個月34周。至於本案在區域法院處理,她早前承認一項針對男童G的虐兒罪,於2021年12月21日與同案被告莊嘉宜,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G,另兩項虐兒罪則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846-8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