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細則修訂刊憲 凍產可延至審訊完結
【明報專訊】政府昨刊憲公布經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有限期由原本最長兩年,修訂為可延期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保安局認為,是次屬技術修訂,防範罪行相關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實施任何危害國安罪行,以及防止有人不當處理資產影響警方調查或法律程序,形容屬理所當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修訂不影響被告申請撤銷凍結財產的權利,一旦認為有關做法對個人構成不公或違反權益,隨時可向法庭提交證據申請。
保安局:免影響法律程序 發通知書原則不改
保安局昨向保安事務委員會提文件,指實施細則就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完結前可否延期無清晰規定,就正排期或已開審案件的偵查是否完成存爭議。若法庭認為有關偵查完成便無權批准延期,相關財產或被不當處理而造成國安風險。局方認為修訂只針對凍結財產通知書有效期問題,並無改變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原則。新修訂又列明,保安局長須在有效期每次延長及失效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下盡快通知有關人士。
經修訂實施細則,在3種情G下凍結財產通知書會被延期,包括通知書有效期屆滿時,若保安局長提出延期申請;或已就與凍結財產通知書相關危害國安罪行提法律程序;或已就凍結財產通知書指明財產的任何部分,提出限制令、押記令或充公令的申請,而上述3種情G的法律程序尚未結束,有效期將分別延至法律程序結束當日起計14至28日不等。
湯家驊:毋須人大審議 不影響申撤權利
身兼行會成員的湯家驊稱,《港區國安法》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修訂《實施細則》,毋須經人大審議;由於涉及全國性法律,故毋須經專責審議本地法律的立法會。他指是次屬技術修訂,釐清凍結財產通知書的有效期問題;認為同時可保障法庭審理案件程序,舉例萬一疑犯以個人戶口資金進行犯罪活動,或接收犯罪得益,在凍結有效期完結後不排除把資金轉移,即使罪名成立法庭亦難以處理。
另外,通訊事務管理局昨就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刊憲,包括有關恰當地持平規定,並不適用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國安法節目或環節,旨在培養國民身分認同及宣揚在港保障國安重要性等。通訊局發言人強調,有關維護國安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安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基本責任,屬應有之義,修訂加入維護國安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國安法要求,確保依法守法提供廣播服務。
電視播唐英傑獄中訪問
鄧炳強:「崇高分享」說成壞事是侮辱
無邢s聞節目《有法安國》近日播出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及反修例運動於荃灣中槍青年「健仔」曾志健獄中訪問。被問到是否仿效內地電視認罪做法,保安局長鄧炳強昨稱,以前犯事的人現在真心悔改,在鏡頭前分享感受,提醒年輕人勿墮法網,屬非常崇高做法;若有人將他人善意、崇高分享說成不好的事,是對他們真心悔改的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