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投訴只列「表達不滿」 警方被裁失職 警方:原只當「服務要求」 官:「投訴」應以一般字義詮釋
【明報專訊】從事網上股票買賣的男子懷疑電腦遭黑客入侵而向警方報案,但在無人被捕下結案,他不滿警方調查而先後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投訴,其間獲悉投訴沒歸類為「須匯報」,只被視為「表達不滿」,數月後才改為須匯報。男子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做法不合理,高院法官高浩文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務處長將案件分類時犯錯、「表達不滿機制」越權。
事主一度向監警投訴 兩月後改列「須匯報」
申請人為Lam Sze Chun,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及監警會。判辭稱,申請人2021年3月就電腦疑遭入侵到灣仔警署報案,其後得知結案,認為警方沒妥善調查,於4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涉案警長,並要求重啟調查。他一度口頭表示投訴欲以「表達不滿機制」處理,投訴警察課沒歸類為「須匯報」投訴。申請人不滿投訴警察課沒跟進,9月要求監警會介入,惟監警會無權處理不屬「須匯報」投訴。至11月,該宗投訴改列「須匯報」。
判辭提及,投訴警察課2015年成立「表達不滿機制」,旨在提供額外方法處理投訴,適用於瑣碎事宜。投訴警察課接到投訴後,會分為「須匯報」個案與否,投訴人亦可選擇循表達不滿機制處理,則不會成為正式或須匯報的投訴。本案申請人曾向投訴警察課稱警長沒通知他案件完結,他重申只想覆檢案件,擔心刑事偵緝人員查案後隱瞞,取得資料買股票,因此投訴。
法官在判辭表示,若有動物外貌、步姿和叫聲均似鴨子,可推論牠是鴨子,故如本案申請人交表等應是投訴;但答辯方反駁,有關投訴曾被視為「服務要求」。法官認為,投訴服務欠佳和要求彌補,兩者無衝突;「投訴」應以一般字義詮釋。法官同意申請方稱,警務處長沒將投訴歸類為「須匯報」,屬於不合理、法律上犯錯,且處長未有盡責向申請人解釋個案進度。
監警轉達投訴信予警方 官指申請人沒授權
法官亦認同申請方所指,警方的表達不滿機制構成越權,有違《監警會條例》,令投訴未能依例分類,或需交由立法機關就機制修改條例,以符法律基礎。至於申請人指稱,監警會收取他的3封投訴信後曾轉達予投訴警察課,違反《私隱條例》,法官認為申請人沒授權同意,監警會毋須此舉也能要求投訴警察課跟進。
【案件編號:HCAL 1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