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染新冠光顧藍店 上訴爭議核酸未確診
【明報專訊】水果店男職員去年初染上新冠病毒,其間涉乘搭港鐵及到訪餐廳,並在facebook發帖稱「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讕觼情v,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不服定罪昨在高院上訴,上訴方力陳,他只是估計、懷疑自己患病,並不足以構成自知屬受感染的人,否則誤以為自己受染病都會犯罪,以此為準則令人憂慮。
上訴人雷寶林(42歲)否認2022年2月24日至28日干犯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受審後被裁定在24日至26日的9罪成立,就另案服刑期間被判囚7個月15天,最終加監6個月,後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庭上透露,上訴人已服大部分刑期,尚餘兩個月。
上訴方稱,上訴人被指是「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應以醫學角度界定,當局2月26日前只承認以核酸檢測為確診個案,不接受快速測試證明。上訴人於2月24日檢測,28日得知結果陰性,3月4日始發現對新冠病毒初步呈陽性,故他案發時並不自知受感染。
律政司一方:案發時體內有病毒
律政司一方則指,案發時上訴人體內已有病毒,他的行為等有證據基礎顯示他自知染疫。上訴方重申,上訴人沒有醫學知識,他純粹估計、懷疑自己患病,不足以構成自知屬受感染者。暫委法官游德康關注,案件是否須要修改控罪、發還讓裁判官考慮,並押後至12月13日讓雙方作進一步陳辭,上訴人續准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HCMA1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