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政部拒批定居 大陸女子興訟勝訴
【明報專訊】一名中國大陸女子早年與一名台灣男子結婚後,前年申請在台定居,遭台灣內政部拒絕後興訟。台媒周二(10月31日)報道,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事先未提請安全單位調查就否決女子申請屬違法行為,故判處撤銷,內政部應依是次判決見解來作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劉彥紅2013年與周姓丈夫成婚後,獲內政部2017年5月12日批准來台居留,更收到長期居留證,限期為2022年11月12日,直至2021年4月30日終於申請在台定居。
惟內政部2022年6月2日開會後認定,由於劉女1983年至2021年曾在大陸銀行工作,違反《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故不允許其申請,未來3年不許再申請定居。
內政部指劉女工作大陸銀行為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之事實明確,不予來台定居許可處分無誤。法院認為,有關處分已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認定事實之違法,故判決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