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差稱未接稅局重新評估通知 稅務庭不信 駁回申請延期審計
【明報專訊】安省溫莎市的一名郵差,曾經開過一間美甲店,稅務局在對他的生意進行審計後,向他發出了5個稅務年度的重新評估通知,但他沒有及時提交反對。在錯過了申請延期反對的截止期後,他反過來入稟聯邦稅務法庭,指沒有收過稅務局的通知,申請延期挑戰稅務局審計,要稅局的重新評估,
根據加拿大的《收入稅務法》,個人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截止期是從正常報稅截止期開始的一年內,或者是印在評估通知書上的日期後的90天內,以較遲者為入稟聯邦稅務法庭提出反對。
今年9月,法官駁回郵差的申訴。法官認定他肯定收到了稅務局的通知,還批評他的指控「缺乏事實基礎,是奇怪的,特別是:他是一名郵差」。該名郵差為自己辯護說,他根本沒有收到稅務局發出的重新評估通知。他在法庭作證時說,稅務局的來信最多只能說是零星的。
但法官想知道,該名郵差是否曾收到過稅務局發出的任何信函,如果他確實收到過,是在何時。法官還想知道,該名郵差是否收到過其他人發出的信函。法官在確認了該名郵差在稅務局登記的地址是正確之後,推定他肯定收到了稅務局發出的通知,遂駁回了他提出的申請。
當加拿大的納稅人在與聯邦稅務局打交道時,納稅人可選擇通過普通郵件或電郵來接收稅務局發出的通知,但無論是哪一種選項,稅務局假設納稅人會收到通知,除非納稅人能證明情況並非如此。
案中原告是安省溫莎市的一名郵差,他曾一度擁有一間美甲店。聯邦稅務局對他的生意進行審計後,向他發出了以下5個稅務年度的重新評估通知,包括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但他不僅沒有及時提交反對通知書來挑戰這些重新評估,而且錯過了申請延期的截止期。
根據加拿大的《收入稅務法》,個人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截止期是從正常報稅截止期開始的一年內,或者是印在評估通知書上的日期後的90天內,以較遲者為準。如果人們錯過了截止期,仍可以在一年內向聯邦稅務局申請延期,但必須
在申請中說明自己無法在截止期前提出反對的理由,並且提交給上訴個案接收中心。如果納稅人提出的延期申請被稅務局駁回,或人們沒有在90天內收到稅務局的回覆,可進一步上訴至聯邦稅務法庭。
在今次個案中,稅務局在2016年7月4日向該名郵差發出了重新評估通知,針對的稅務年度是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但後者聲稱自己從未收到通知,他是在2019年末聘請了一名稅務會計師後,才發現了這些通知。他的稅務會計師代表他在2022年6月9日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延長時間來反對稅務局的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