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中催淚彈索償 官拒允涉案警匿名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指警員當日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引致起火及損牷A索償逾672萬元。警方為3名涉案警員申請匿名令,高院昨頒判辭,法官認為涉案警員是在本案涉濫權的一方,「必須有極充分的原因才能摒棄公開司法原則」,考慮無證據顯示他們有被起底的風險,拒批匿名令。
官指未證起底風險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是警務處長。警方在今年1月4日向法庭提出,為3名已錄取證人供辭的警員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及公眾披露其名字、職級及警員編號,並申請在證人供辭中隱去3人的身分,改以代號稱呼。警方稱不少警員及其家屬自2019年遭起底,甚至遇襲受傷。基於本案的「敏感性質」,很可能獲傳媒廣泛報道,恐引致起底,威脅警員及其家人的安全。
射彈失誤否 警身分關鍵
法官歐陽桂如判辭重申,公開司法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慣例,亦是法庭一直謹守的基本和重要原則;3名警員的職級、警員編號、職權、案發時下達的指令是本案的關鍵議題,可判斷警方有否失誤或刻意地向原告人的診所和住所發射催淚彈,警員的身分對於測試其可信度亦攸關重要。
判辭續指,涉案3名警員不曾被起底,而警方只能依賴兩年前的七一刺警案,指警員承受人身安全風險。判辭又參考一則酷刑聲請案例,當時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考慮申請人有性命危險,批准他的匿名令申請;法官則認為,本案與聲請者可能受虐待和謀殺的處境「大相逕庭」。
人身安危難比擬聲請案例
此外,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仍然生效,頒令至今只有4名警員再被起底,而起底行為已刑事化,警方無基礎指這不足以保障警員,因此法庭拒批匿名令。警方須付約1萬元訟費,但由於原告就狀書其他事項的申請被拒,他仍須向警方支付逾10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HCA 1936/21】
(反修例風暴)